[7] 以往的表述是:凡法律未禁止者,皆可推定为权利。
4日,什邡市局面趋于稳定。大量废金属涌入镇海等地金属园区以后,加工以后产生的金属垃圾也会严重污染当地的环境。

概言之,如果确有司法不公正现象的存在,亦经由陪审制促使民众也为司法不公正现象分担社会责任。当然,就人类社会发展而言,普世价值自然是存在的,也是必须予以正视的,不能因为某个体制暂时还不适用于某国,就否定普世价值的积极意义。然而,这样的震动仅停留于穷乡僻壤或贫民区。沙皇俄国就此崛起,成为一个近代强国。庄公说:轻重不同的案件,我既使不善于明察详审,一定依据实情处理(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
1948年8月19日晚,蒋介石以总统名义发布财政经济紧急令,并公布《金圆券发行法》,自即日起冻结物价。国内外矛盾聚焦之下,若非北京采取有力的因应措施,中国成为各方矛盾的焦点以致自身发展进程被中断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因之,法治能够防范、禁止、限制、制约专横权力的形成和使用,引导社会真正实现自由和平等。
第二节 法律至上法、法治不仅仅是一种思想,而且是一种富有生命力的力量,是一种具有至高无上性的活的力量。因而法律是共和国的绝对统治者,所有正当法律的总和构成共和国的存在。因为欲望就带有兽性,而生命激情自会扭曲统治者甚至包括最优秀之人的心灵。没有法律,已经形成的国家就只不过是一个没有灵魂的躯壳,它虽然存在但不能行动。
为了遵循公意,就必须认识公意,于是出现了法律的必要性。显然,这得益于罗马法学家对于法律的孜孜以求和崇高信仰。

而人治建立在专制、极权基础上,是一人或少数人之治。这样说来,法也就包括法学中那些追求公平正义的法理了,法的本质不外乎是达到正义的一种手段、一种体制、一种秩序。这样,人们的心灵是一片黑暗,他们的所作所为,最后使得他们本人和整个国家充满了罪行。(5)由一人来治理国家还存在一个能力和精力有限的问题,显然单凭个人的力量难以恰当、正确处理好纷繁众多的国务。
德语、法语、俄语等也都有与之相应的概念和用语。据此,亚里士多德进一步提出法治是为了公众利益或普遍利益而实行的统治,而不是根据某一个人或某一阶层的宗派统治。因为没有任何法律或秩序比知识更有力量,理性不应该受任何东西的束缚,它应该是万事的主宰者,如果它真的名副其实,而且本?上是自由的话。《商君书·君臣》说: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止。
然而,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当代中国,法治又被称作依法治国。

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依赖警察。崇尚法治的人可以说是唯独崇尚神和理智的统治的人,而崇尚人治的人则在其中掺入了几分兽性。
亚里士多德还深入考察了法治与人治究竟哪一个是社会治国之道的问题。在《理想国》中,中年柏拉图崇尚知识,崇尚美德,推崇贤人政治,明确认为哲学家国王不必借助于法律来施行管理统治,因为法律并没有包含最高尚和对一切最公正之物,因而也就无法推行准则,实现正义。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显示,作为人类文明不可缺少的基础,法治既是人类的理想又是现实,既是理性的设计又是现实的抉择,既是一种精神传统又是一种制度、一种秩序。(4)法治是一种以民主宪政为核心的政治法律制度 法治与民主息息相关,是一对孪兄弟,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没有法治就没有民主。法律不仅支配着每一个人,而且统治、管理着整个社会,把全部的社会生活都纳入到一个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的框架之中,所有的人、组织、团体,所有的行为、事务都遵守、适用已知的法律、法律原则、法律规范。
尤其经国人口口相传后被高度艺术化了的包青天形象,更乃历朝历代之朝野内外穿凿附会后的艺术结晶体。人治社会也有法律,也有法制,统治者也要靠法律制度推行专制、极权,但是统治者凌驾于法律之上,自己是不受法律约束的。
正是公意,它对国家的全体成员而言,在其相互关系及其同国家的关系方面,规定了什么是公正,什么是不公正的准则。美国思想家潘恩形象地比较了专制制度与自由制度的区别,说:在专制的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
--法律是配置社会资源,促使社会资源使用达到效益最大化、最优化的最为基本的方式。在英文有Rule of Law(法的统治)、Rule by Law(依法统治)、Government by Law(依法治理)、Government through Law(通过法律的治理)、 Rule according to Law(根据法律的治理)等。
亚里士多德说:相应于城邦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者合乎正义或者是不合乎正义。任何违背人民主权、人民意志、人民利益的法律都是虚伪、虚假的,最终必将为人所抛弃。因此法治的基本要素是依法办事,即任何人任何社会组织都必须遵守服从法律,在制定法律之后,任何人和组织的一切活动都受既定法律规则的约束。由此孟德斯鸠明确规定了法律的权威性、合理性、目的性,指出了自由的法理根据和法律价值、精神之自由根基,认为立法的基本原则和目的、法治的基本目标和最终使命在于维护、保障、实现自由。
公民社会中的任何人都是不能免受它的法律的制裁的。德国的《布洛克豪百科全书》认为,法治国的要素被认定为:公布一部用法律,特别是通过三权分立制度来明文限制国家权力的成文宪法。
(3)与法制相比,法治更为明确地显示了法律的目的性。事实上,法治究竟是什么,法律主治究竟是什么,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认识,以至于众说纷纭。
我们认为,要理解法律至上原则,要理解法律、法律制度的至上性和权威性必须通过比较法治与人治、法制相互间的不同,考察法治在社会中的运作机制才能明确。在超国家的和国际的社会中,法治指对不同社会的不同传统、愿望和要求的承认,以及发展协调权利要求,解决争端和冲突,消除暴力的方法。
因此,法治不是法制,它通过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性,避免了法制那种导致统治者凌驾于法律之上,为统治者的专制、极权披上合法外衣、作辩护的困境 ,从而真正为人类的自由、权利、理性的实现开辟了广泛的途径和机会。这种认识有时直接将法制简化为有法可依,在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否则的话,…对国家甚至我想对全人类都将祸害无穷,永无宁日。就此而言, 法律如欲成为法律,不能仅仅表示一个权威机关的意志,这个权威之所以令人尊重,(不能)仅仅因为它是根据自己所能运用的强制权力。
历史上这些法学家的告诫指明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得到遵守服从的重要性。(2)法治的目的是建立、实现、保障人的自由,法律下的自由和权力,即法治。
(6)法治是一种法律信仰 法律的权威性、法治决不仅仅是依靠法律的形式要素,通过法律的一些程序性规定规则而实现的,更不是依赖于法律的严酷、冷峻与刻板,依赖于法律的外在强制力,通过强迫、压制与威胁而实现的,而是通过所有的人在观念上、意识上、心理上和情感上对法律的信仰、尊崇而实现的。在罗马法学家的观念中,法律是维系一个社会共同体的纽带,国家是法的联合体、一个法人的实体,人民通过法律和权利的一些共同协议而联合在一起。
只有制定出合乎正义,促使人们达到正义和至善的法律,并以之作为安邦治国的基础,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的功能,实现法治的目标目的。在罗马人的日常生活、观念、情感、行动、制度中,法律是一个中心要素,他们处处以法为据,由此创造了辉煌的法治文明,成为法律文化史上的里程碑。 |